辽宁科隆涉嫌“伪高新” 抬高利润率鱼目混珠
(二)修宪机关应真正享有进行修宪的权力资源 在立宪民主政体之下,修宪机关(一般与立法机关是重合的)是通过公正的、自由参加的和定期举行的选举而产生的,并真正向选民负责。
(2)中央一级大型国有企业的违宪案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三十多年来,在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中,大概没有什么命题比宪法监督更令人关注、更令人纠结、更让方方面面不遗余力地讨论和做制度设计的了。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有意无意地把宪法推向了神坛,并由此把违宪之事看得太大、看得太重、看得太吓人了,甚至如上所述,把重要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违宪问题以及对他们的宪法监督看成不敢讨论、不敢碰触的禁区,这恐怕是宪法监督制度迟迟未能健全的重要因素。这个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地方国家机关直接执行宪法的违宪行为。在宪法监督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与中央宪法监督委员会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在必要时应作出宪法解释,为中央宪法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6、谁来处理各类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的违宪行为?有一些社会团体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政府组织,对它们的违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它的宪法监督职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对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违宪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一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违宪了,全国人大有权予以监督。[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2)单独或者配合党内相关部门,制定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领导人执行宪法、遵守宪法的纪律规范,以及进行党内宪法监督的具体规范。
二是宪法规定的有些事项制定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并不大。而实践中,违宪的主体却远不止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及其领导人、民主党派的组织及其领导人、政治协商会议这一统一战线组织以及其他重要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都可能成为违宪的主体。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监督职权。因此,这个一致性,是我们设计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科学地、缜密地体现在宪法监督的基本原则、具体职权分配和程序设计中。
一、健全宪法监督制度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世界上没有整齐划一、放之四海的宪法监督制度。(9)社会团体会不会违宪?有可能。
相反,正是由于重要的党政机关和领导人离宪法近,经常直接执行宪法的规定,违宪的可能性就大,特别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重要党政机关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乃至党的总书记等重要领导人,因为经常性地理解宪法、直接执行宪法的具体规定,违宪的机率就更大。将类似的违法行为上升到违宪的高度予以处理,有利于维护和捍卫宪法的权威尊严。据此,除了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事项外,对于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监督的违宪事项,全国人大也有权监督。总体上看,对违宪行为做上述狭义的界定,既可以大幅减少违宪行为的范围,又可以突出对一些挑战宪法权威的极端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目前情况下,指望通过一个专门机构来解决所有违宪问题,并不现实。(3)中央宪法监督委员会处理上述违宪案件时,须征询并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解决了这个问题,完善针对领导人个人的宪法监督制度就有了好的基础。二是,以能否通过普通的违法处理程序加以解决而定。
凡是直接执行法律法规而违反该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归为违法。2、建议在宪法监督法中明确党的中央宪法监督委员会在宪法监督中的法律地位、职能,以及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监督中的关系。
只有这样,地方的宪法监督才会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3)由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宪法监督的职权。
但是,如果站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特别是站在依法治国整体事业的高度,就会发现,理论和实践中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各种设想,很大程度上,很多时候,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宪法监督的关系,忽视了党的领导这个宪法监督的最大背景。可以说,这么多年来,我们关于宪法监督的种种设想,未能取得成功,根本的原因就是对党的领导缺乏充分的考虑,甚至将党的领导与宪法监督人为地割裂开来了。这个认识和观念实在要不得。统筹现有的政治和法律资源可以发现,除了党自身下决心对自己的组织和领导人进行宪法监督外,其他就很难有一个国家机关或者别的组织能够对党进行有效的宪法监督了。比如,宪法第107条规定,省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一级的建置和行政区域划分,据此,省级政府直执行宪法的这一规定,就可能违宪。只要进行国家治理,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违宪。
根据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可以任免两院其他组成人员。在这个基础上,适当划分宪法监督职权,并加快立法,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
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4)党纪严于国法,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是比宪法要求更高的党纪,党的组织和领导人违背宪法,首先是违背了党内法规,要先在党内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来处理。
三、宪法监督的职权划分健全宪法监督制度需要一个过程,甚至是较长的过程,但是,宪法监督不能等待。基于上述,我们在进行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时,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这个制度必须有利于贯彻和实现党的领导,保证宪法监督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3)应当由全国人大监督的其他违宪事项。需要进一步考虑的是,政党及其领导人以及其他方面的组织和领导人违宪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还有政党领导人担任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领导人时,如何承担违宪责任?这类违宪责任应当由党内法规还是宪法法律制度来规定,可以进一步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解决这一问题更是给予了特别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在整个国家机关的监督体系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核心地位,是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
宪法虽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一旦发生违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哪些主体进行监督?这是立法没有解决、现有体制也难以给予明确回答的问题,理论中对这一问题也未有深入研究。再比如,一个省高级法院违背宪法、立法法和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的规定,擅自批准在开发区或者软件园之类的区域设立一级人民法院,既严重违反了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也违反了宪法,并造成恶劣后果,当然也可以通过违法处理的程序加以解决,但由于该行为具有了挑战宪法权威的严重影响,就应当视为违宪。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宪法监督中就一律无所作为。(4)中央宪法监督委员会处理违宪案件,如需要进行宪法解释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中央宪法监督委员会处理案件的依据。
但是,党在领导宪法监督的同时,自身又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必须接受宪法监督。实践中,不少违宪问题发生在地方和基层,把地方的违宪问题监督好了,实际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全国的违宪问题,也会对监督中央一级的违宪问题积累经验,打下基础。
[7]有了这样的分类,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违宪行为就可以由不同层级和类别的宪法监督机关处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宪法监督职权,既可以调动法院在宪法监督中的积极性,减轻和分流权力机关宪法监督的压力,也可以为将来进一步健全宪法监督制度积累经验。这倒很容易让人误以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是一项完全独立、自足的宪法职权,可以离开党的领导,甚至可以简单地、不加分析地直接监督党的违宪行为了。政协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属类似于国家机关的重要政治组织,行使统一战线的政治职能,离宪法很近,它作出的政治决议或者采取的其他政治行动,就可能违宪。
应当承认,对违宪问题的处理,主要还是类似于具体案件的处理,但又不同于法院对一般案件的处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违宪问题应当有特殊的程序,这个程序恐怕既要有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特点,也应当有法院裁判案件的特点,才是适宜的。(11)从中央到地方的党政机关领导人,都可能成为重要的违宪主体。
9、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事项,可以由全国人大在统一的宪法监督法中解决,也可以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予以规定。1999年的宪法修改,在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时,也没有点明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与作用。
[9]设立中央宪法监督委员会,就是对四中全会这一决定的具体落实,是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所以,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主要是一种震慑,是万不得已才采取的措施,是结果性监督,经常性的宪法监督职权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它的监督主要应当是过程性的监督。